9月4日,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以“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为主题开设专题论坛,多位资深专家学者就“试点阶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取应考量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看来,投服中心实际能够参与的案件必定有限。因此,合理设置选案标准,以有限资源发挥制度最佳效果,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探讨的重大问题。

郭雳认为,目前投服中心的选案程序稍显繁琐,而选案标准则趋向严格。因此他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在把握“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这项标准时,可重点考虑“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同理,建议适度从宽解释“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标准。其次,针对预研报告环节,有两项改进建议:一是将替代救济途径作为选案因素,二是将案件胜诉概率作为选案因素。最后,专家评估环节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定位有待实践检验。从程序便利角度出发,建议将专家评估环节设为可选程序而非必备程序。此外,就选案而言,建议重点围绕预研报告、具体案件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三个因素。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巍认为,站在潜在违法的立场上,投服中心选择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产生尽可能大的震慑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投保机构必须建立起选择制,而这种选择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机制作为运行前提。在案件筛选中,应当秉持公益的价值观,体现公平、透明、专业的特点,应当独立判断,尽量避免误解,降低冲突,发挥效能,服务于证券市场法律秩序。在此前提下,必须做出合理的权衡斟酌和选择,提高代表人诉讼运行的有效性。同时,还要特别关注案件社会影响、胜诉概率因素、案件的典型性,以及案件诉讼请求。

“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发动者,但不应影响或减损投保机构其他职能的发挥,应当激励社会各界,采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包打天下,不应期待投保机构承接投资者希望委托的各种案件,投保机构必须做出自主和独立判断。”叶林表示,投保机构应当秉持公益、公平、透明和专业的原则,谨慎选择案件,在关乎定性和投资者保护发展方向的案件上,做出更多努力。(本报记者 刘 琪)

关键词: 投保机构 建立案件选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