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陈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清单首次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基金管理”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业内人士表示,清单将鼓励真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市场,同时让打着“私募基金”名义而不真正从事这一业务的“伪私募”出清。
清单并未提高私募准入门槛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制和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度、透明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成效显现,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充满活力、富有潜力的重要部分。
但是,也有不少市场主体反映,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市场准入难的问题。一方面,各地对私募基金行业注册标准不一、流程不透明,局部“开开停停”的短期管制措施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另一方面,存在准入隐性壁垒,对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存在歧视性政策,“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还不同程度存在;同时,一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违背行业发展规范,误导、欺诈、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以此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监管部门同时强调,该项规定仅是要求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基金管理”命名,实际操作中,如有注册名称中含有“基金管理”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对确实从事该行业的,并未提高准入门槛,并不是设置准入许可或禁入规定。
同时,此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维持不设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下,设立了进一步密切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安排,提升监管效能。在增量私募机构准入的过程中,将打通工商登记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双向联动。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基金业协会已经与市场监管总局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全面推送协会,协会正加快开发建设数据信息对接平台,建成后将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
监管部门表示,此举目的在于通过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等,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将应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保障将私募基金及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清单着眼于破解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难、特别是民营企业准入难问题,明确了政府对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管理的边界,通过更加规范透明的准入环节管理,力求将真正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企业与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其他活动乃至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区分开来,目标是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准入标准,降低准入门槛,破除隐性壁垒,鼓励支持优质私募基金企业充分发展,同时也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
中基协八项举措落实清单制度
私募行业因信用而生,高度依赖从业者自身诚信和专业能力,信用体系建设是关乎基业长青的基础工程和长远之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次私募行业负面清单制度的确立,是对私募“非持牌、受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优质私募机构脱颖而出塑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协会表示将从八个方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一是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进一步细化、量化登记备案标准,全面前置公布登记备案所需各项材料清单,近期拟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合规自觉。
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丰富官网信息公示维度,实施登记备案进展过程公示,强化管理人经营能力的持续公示,丰富办理结果公示等,打造立体公示网络,更好地发挥互动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探索登记备案分类分道。依据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以及产品风险特征,明确差异化办理标准和流程,探索适用“先备案,后抽查”程序,切实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引入合规正向激励机制。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及合规意识,建立常态化律师、会计师等沟通培训机制,通过中介机构传导落实合规要求,形成专业分工、相互制衡的行业生态。
五是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差异化服务。持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设置专人专岗服务,探索“分道制”备案,认真落实创业投资宽准入要求,配合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落实好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六是推进私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数据来源,完善行业监测指标,整合司法、监管、自律等多维数据,对管理人进行全面、客观画像,夯实市场化信用记录、信用管理和信用运用体系基础。
七是持续破除私募行业隐性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准入限制”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对私募基金行业“实审批”“停注册”等矫枉过正做法,着力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确保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准入待遇。
八是积极争取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要求,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协会将积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牵头部门沟通,争取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将私募基金发展纳入试点范围,在大力完善备案登记工作基础上,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税收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形成制度红利,为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拓展更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