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自7月31日起实施。

《业务规则》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定、投资者特别授权获取、代为登记及参与诉讼活动等进行了规定,并特别涉及回避、保密、费用、档案管理制度等。

该规则明确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原则。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关于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将作为诉讼代表人向法院依法申请减交或免交等,并向法院主张败诉的被告赔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借鉴域外投保机构有关费用的相关规定,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明确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也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在诉讼费用方面向代表人一方倾斜,体现了诉讼经济和保障诉权相平衡的原则,变相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了投资者维权效率。

《业务规则》还明确了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投资者默示参加权利登记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授权,不同意的可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

此外,还规定了投资者可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阶段。在一审判决前,赋予投资者“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提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系列措施。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集体诉讼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职能和专业优势,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陈剑)

关键词: 诉讼业务 公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