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这么大事,他奋斗一辈子算完了”,饭店老板祁建华的亲戚感叹道!

8月29日9时40分左右,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致使参加寿宴的宾客29人死亡、7人重伤、21人轻伤。

近年来,多起因私自改建房屋致使房屋坍塌,进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那么饭店老板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呢?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饭店老板是否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呢?

任何犯罪都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同样构成本罪也应当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的要求。

1、主观方面。

什么是主观方面,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抱着何种心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他人伤亡,因自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

饭店店主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就餐人员伤亡呢?

如果是普通村民盖房用于自己居住,村民不是建筑专家,我们不能苛求村民应当遇见到房屋可能坍塌。但是,不同于普通村民,饭店老板私搭乱建是为了经营,是为了营利,同时其人流量要比自住的大的多,其注意义务不能同其他村民一概而论。无论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建设单位的义务,都应当知道私搭乱建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

建筑是否是违建,如果是依法而建的,且符合安全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是否属于工程事故,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本罪。

工程事故是否重大,如不重大,则也不构成本罪。

何为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应当立案追诉。

此次坍塌事故致使29人死亡、7人重伤,已经远超最低立案标准了。

3、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也包括个人,事故中的饭店老板就是个人。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具体于本事故就是经营场所中的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一切生产、作业的人。

本事故中,如果房屋是承租别人的、不是饭店老板的,且均不是自己所建,则不能称饭店老板为建设单位,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18-12-27)第13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关键词: 饭店坍塌 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