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钧达股份下发关注函,对该公司此前披露的拟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IPO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关联方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若干公告表示高度关注,并要求该公司核实是否存在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规避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情形等。
公开资料显示,11月20日,钧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中汽塑料、一致行动人杨氏投资、陆小红、徐勇、徐卫东、陆小文、陆玉红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同一天,钧达股份与杨氏投资、嘉兴起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小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出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市公司拟将重庆森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杨氏投资或其关联方;同时,杨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嘉兴起航转让上市公司15.00%股份,本次资产出售和股份转让互为前提。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钧达股份说明,在尚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上述行为是否违反IPO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存在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规避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情形。关注函还要求钧达股份说明,在上述资产完成出售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IPO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决策是否审慎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关注函指出,《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正式协议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请上市公司说明,在正式协议尚未签署,股东大会尚未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股份转让行为是否合规。
关键词: IPO股份锁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