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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将危害性大或排污量较大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将其他入海排污口纳入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建立入海排污口档案、竖立标志牌、设置监测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视频监控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违法设置、不按规定排污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行为。同时应建立完善机制,鼓励公众举报排污口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从2019年起,先后在渤海和其他沿海地区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前期调研,编制形成《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草案)》和《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细则(草案)》,并修改完善。
(总台央视记者 蒋晓平)
关键词: 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