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公示如下。

一、“特别严重”失信

(一)四川润泽远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润泽远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夏雪莲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掌外侧型金属接骨板、锁定胫骨远端外侧型(L型)(I型)、锁定螺钉、加压空心钉、锁定腓骨远端型(Ⅲ型)、加压螺旋钉、锁定锁骨S型(Ⅲ型)、椎弓根钉延长钉、生物型股骨柄、双动头、球头、髋臼螺钉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90.7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严重”失信

(一)泰州大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泰州大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卫生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2.43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河南省祥捷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南省祥捷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石文松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三)江西丰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西丰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石文松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四)四川奇讯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奇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彭正果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桡骨远端锁定型接骨板、重建接骨板A型、胫骨直形接骨板、腓骨远端锁定接骨板、尺桡骨直形接骨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五)四川中联恒康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中联恒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罗根勇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3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六)四川鸿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鸿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罗根勇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3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七)四川德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德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海云向原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张利军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钠/钾/氯检测试剂包、质控血清、凝血试剂、血细胞分析试剂、PCR试剂、优生试剂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3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八)四川奥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奥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海云向原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张利军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生化试剂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3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九)云南今康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决,云南今康医药有限公司向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16.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云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十)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决,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云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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