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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虽然2022年针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仍然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违反处理的必要性原则、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质量原则、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待确定等方面。

如,《报告》提到,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算法规制息息相关,但遗憾的是,许多个人信息处理者常常将算法作为自身不作为的“挡箭牌”,企图以此规避责任。算法被各类平台广泛用以处理数据,算法的运用在带来数据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因其自身的模型漏洞、运行错误、算法歧视等引发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格权纠纷。

《报告》还指出,“被默认”是近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问题,消费者面临的“被默认”已经由订立格式合同时的“被默认”深化到了每次合同变更都需要留意“被默认”。

《报告》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实施以来,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得以凸显。在立法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有待进一步厘清,实践中暴露出的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不平衡的问题也尚待解决。在司法上,《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文尚待进一步解释。在执法上,也暴露出行政监管不足、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此,《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再次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二是针对责任界定、损害赔偿等争议问题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统一指导,推广公益诉讼保护方式,鼓励可以提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诉讼的主体积极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加强行政治理,惩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共治,积极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持续加强消费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行业企业自律自治,共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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