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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官网3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规收费主体及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将自5月起施行。

根据《办法(试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直接或通过家委会(含班委会)等以信息化教学、课后服务等名义,违规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教材、教辅资料或收取设备、软件使用费、课后服务费,或强行向学生提供报刊订阅、商业保险、网络维护、空调安装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以及摊派、收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的,应当追究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家委会监管不力,导致家委会成员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项目还包括食堂违反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对外承包经营,超范围列支伙食成本,或伙食费结余超过规定标准;以开展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变相高收费;学校和实习单位违规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或学校以将培训费等与学费捆绑收取的方式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等。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追责清单”包括向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以及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等。《办法》规定,对教育乱收费,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扣减招生计划、限期整改、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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