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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称,经研究,2021年4月14日施行的《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房〔2021〕17 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3年。

据悉,2021年4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合肥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通知》标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合肥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2022年11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司法局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在调整摇号比例方面,将“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在优化摇号流程方面,达到公证摇号比例的楼盘,对登记购房人按照刚需、人才、职住平衡和普通购房资格,分类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摇号完成后,即进行选房顺序摇号。在调整公示时间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登记人员名单和选房顺序摇号结果的公示时间,统一调整为公示时间不少于24小时,选房结果可以不再公示。

此次最新通知明确,该新房摇号政策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3年。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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