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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参加传销但是无违法所得……从2023年5月3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包括上述事项在内的8个类别16个具体事项将实行“首违不罚”。

据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了解,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采取“条文+清单”的结构框架,对立法目的、定义、原则、适用、处理程序、归档以及动态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定。清单的确定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最终确定涉及“市场准入、广告、价格”等8个类别16个具体事项。其中包括: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适用条件为:最高奖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而且还未开展实际兑奖);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条件为: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等。

该《规则》同时明确,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运用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的方式,教育、引导和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首次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两年内再次因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据介绍,该《规则》中“不罚”并不等于放任不管,教育告诫、督促整改依然在进行。而且,得以豁免处罚的只是“首违”,如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违法性质就会变得恶劣,后续将从严处罚。“首违不罚”的情形并不包括触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首违不罚”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该“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依然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

“首违不罚”更加契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不带有主观恶性、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足以达到警示目的,如此公正执法才能让人更加信仰法律,让执法既有“力度”还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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