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侦办的,发生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100箱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爆破作业从业单位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私藏炸药10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3000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弹1枚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5.举报私藏非法剧毒化学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0千克以上及放射性物品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等重大涉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捣毁非法制贩枪支源头窝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小口径枪,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气枪2支,仿真枪、弩15支,管制刀具30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15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5.查获、侦破特别重大案件涉枪涉爆涉弩案件的,根据举报人贡献视情予以重奖。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五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受理和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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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
2023年7月5日
来源:青海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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