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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网站8月28日消息,重庆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9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结婚证。
重庆市医保局表示,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结婚证。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期全国多地正在调整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
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8月15日消息,贵州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称,今年10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同时规定: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据陕西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8月1日消息,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7月24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称,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能和其他妈妈一样正常申领生育津贴,这对我们单身妈妈来说不仅意味着经济补贴的增加,也意味着我们女性的生育权、每一位妈妈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据新湖南客户端7月17日消息,湖南株洲的未婚妈妈秦云(化名)在依照正常程序申领到生育津贴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她成为湖南首位申领生育津贴的未婚妈妈。在此之前,株洲市参保人申领生育津贴必须提供结婚证和准生证。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今年7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的通知》,明确规定株洲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不再需要结婚证和准生证,并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另据湖南娄底市政府网站6月2日消息,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修改《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称,对申请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中的“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予以删除。
此前,江苏徐州市医保局5月10日发布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不再将提供结婚证或准生证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已于今年1月4日印发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执行时间追溯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51号)的发文时间,即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去年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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