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孙念瑞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优化退市标准,将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改为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不再简单考察企业盈利,而是同时注重持续经营能力。
近两个月,退市制度改革被中央层面会议和文件频频提及,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已上升为顶层设计。市场人士认为,顶层设计有助于化解退市阻力。退市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在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提示方面的创新,同时强化面值退市相关指标,注重完善企业退市后安排和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顶层设计助力深化改革
近两个月以来,退市制度改革被高层多次提及。
兴业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德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多元化、常态化退市机制上升至顶层设计,既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退市阻力的重要前提。
“首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形成公司和市场互相促进;建立常态化退市制度则有利于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更好地形成自我迭代。其次,将常态化退市机制上升为顶层设计,是化解当前全面实施退市机制阻力的重要前提。”王德伦进一步解释道,随着我国经济增速下行、经济结构转变,早年上市的企业面临退市压力,而这类企业退市可能涉及中小投资者等市场各方的关联利益。退市机制上升至顶层设计,有利于妥善安排各关联方利益,切实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明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成熟的欧美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要求,退市效率低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上升为顶层设计,可以加快推进全面注册制,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提供统一认识、统一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注册制下,预计未来?科技类企业上市速度会加快,上市公司?数量会大幅增加。只有同等数量的公司退市,才能保持资本市场?动态平衡。“没有高效的退市制度,资本市场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机制。”
可借鉴创业板和科创板经验
此前,证监会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多轮改革,形成了包括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在去年科创板和今年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中,退市制度得到进一步优化。
王德伦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丰富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强化风险警示。丰富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了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交易不活跃和市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5亿元的企业将触发退市要求。简化退市流程方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强化风险提示方面,企业一旦出现退市风险,需要及时披露并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
11月10日,证监会召开贯彻落实《意见》动员部署会时提出,畅通“出口关”,抓好退市制度改革落地实施。贯彻落实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部署和《意见》要求,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交易所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加强协作,坚决打击各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严肃处置通过煽动缠访闹访等方式对抗监管的行为。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充分调动相关方面和地方积极性,重点推动重整一批、重组一批、主动退一批,促进存量上市公司风险有序出清。
王德伦认为,综合来看,创业板和科创板退市改革在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提示方面的创新,值得主板借鉴,主板也应该结合自身上市企业特点,对于退市标准进行差异化的调整。“创业板和科创板退市制度还有部分差异,创业板对于交易类退市标准中的‘日均市值低于3亿元’提高至‘5亿元’,科创板将企业经营出现停滞等更为具体的情形列入退市标准。”
李明昊认为,“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退市指标,可以避免一些资产质量和净资产比较健康但由于多次高送转导致面值在1元以上徘徊的传统蓝筹企业的退市;也能出清一些长期的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强制退市指标,则可以有效避免上市公司靠变卖资产获取非经常性收益而规避退市的问题。“主板退市制度改革,可以借鉴并进一步优化。”
尹中立认为,现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中,?面值退市是最符合中国国情、也是最有效的退市通道。股价跌至每股1元以下之后,市场各方的利益损失较小,退市阻力也会很小。所以,退市制度改革,?应该以面值退市为抓手,进一步完善面值退市的相关指标,让更多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通过面值退市出清。
“进一步优化退市制度还可以从完善企业退市后安排和加强中小股东保护两个方面考虑和完善。”王德伦表示,“部分企业短期经营陷入困难后退出资本市场,但其资产可能仍然具备一定改善价值,若能够在上市要求偏低的市场获得融资、实现经营改善,可以避免经济和金融资源的浪费。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藩篱,完善企业退市后的安排,是当前优化退市制度的思路之一。加强退市制度中的中小股东保护是优化退市制度的思路之二。部分企业可能因为欺诈等主观恶意因素退市,此时中小股东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监管层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完善集体诉讼等制度,并将投资者保护和退市制度有机结合,在加快企业退市的过程中,同时保证中小股东利益。”(本报记者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