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专业分工的考虑,部分存续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正式将由兴业银行变更为兴银理财。兴业银行发行的部分理财产品将于2021年7月21日正式移交由兴银理财管理,移交理财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兴业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自移交当日自动、全部转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承继,理财产品管理人相应变更为兴银理财。”14日,兴业银行发布“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变更管理人的公告”,将变更部分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仅5月份以来,该行曾5次发布变更管理人公告。

事实上,自资管新规落地以来,伴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陆续获批和开业,大多数银行就开始着手这一过渡进程,今后由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产品发行等业务同样也是大势所趋。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后,其投资是否会产生影响呢?

部分理财产品变更管理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在此背景下,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盛行,年来,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家数逐年攀升,各大主流银行的理财子公司也已陆续推出全新产品。

以兴业银行为例,该行在公告中表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已于2019年12月正式成立。兴银理财是兴业银行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更是兴业银行旗下专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的持牌金融机构。兴银理财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除了兴业银行之外,不少银行同样陆续发布了众多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公告。

例如,农业银行此前宣布,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7月设立。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理财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等相关业务。为有效推进产品转型,前期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运作,符合以上监管要求的理财产品及相关配套服务,将统一划转至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管理,理财产品管理人相应变更为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资管新规之下,为了落实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今后将成为理财产品发行的主要渠道,也将承接银行的存量产品,这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临时将表现得更加明显。据了解,去年年底,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下,多部门共同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年底,如今距离最终期限仅剩不到5个月。

投资者影响较小

随着各银行陆续变更部分理财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者来说,是否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呢?

兴业银行表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将于移交当日同步更新,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代销风险、关联方、产品销售起点及估值方式等。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将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执行。产品管理人变更后,投资者可继续按照更新后的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关投资者权利。兴银理财作为兴业银行100%控股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承接兴业银行原从事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运作相关的专业人员,该等变更不会造成管理人经验、技能等的减弱,也不会因管理人的变更给理财产品的收益表现带来负面影响。

“在划转过程中,划转后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募集起始日期、募集结束日期、产品起始日期将变更为划转当日,但产品的起始日和存续期限不受该等变更影响。为了充分保障客户利益与投资安全,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动为划转产品的持有客户开立份额登记账户。”农业银行此前在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告中也表示,“产品管理人变更与产品划转不会对产品运作产生实质影响,所有划转产品均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这也意味着,对投资者除了管理人的变化之外,其购买和赎回并未有实质的改变,仍然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但在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之后,考虑到投资者对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度仍然较低,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应多学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特点和含义,才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产品。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管理人 投资者 兴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