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街头,车辆因违法停车被交警或城管“贴条”,被贴的市民往往调侃说“今天少挣200元”。这是因为,车主处理违停的罚单,需缴纳200元的罚款。你知道吗:违停被“贴条”,罚200元是顶格处罚。而这个市民“习以为常”的顶格处罚或将改变。
12月22日,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
同时,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独家获悉,省人大、省公安厅围绕机动车违停处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论证调研,加快推动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修订审核等。
【省政协委员:4次关注“贴条乱象”】
今年是河南省政协委员刘哲履职的第四个年头,对于违停“贴条”、处罚等民生问题,他一直很关注。提及最多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刘哲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在现实中,郑州市乃至全省的执法人员不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要件,不分时间地点对大量无位可停、并不影响通行的市民车辆进行强制贴条,并且“一罚就是200元”。
不过,违停罚款200元也是有依据的。
200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显然,河南“省条例”与国家“交法”相违背。
从2018年开始,参加省两会,刘哲先后4次递交治理交通“乱贴条”的提案,大河报也持续关注我省车辆违停“乱贴条”“顶格处罚”等民生问题,受到网友市民的关注。
【公安部:不得“一律顶格处罚”】
违停处罚,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12月22日,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各级公安机关要“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坚持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何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该《通知》提到,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
执法中,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省人大、省公安厅:推动处罚标准修订审核】
12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独家获悉,河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公安厅对于刘哲呼吁的“违停顶格处罚”等民生问题均做出了答复。
河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称,《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章停车“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是根据我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实施以来,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该《条例》已实施多年,道路交通方面的情况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根据现实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是必要的。
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就提案中提出有关法规修订工作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将来修订条例做好基础性工作。
针对车辆违停“顶格处罚”问题,省公安厅回应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正在积极对接省人大相关部门,围绕机动车违停处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论证调研,加快推动省人大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修订审核,确保实现执法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全面统一。
“从公安部下发的通知来看,非常契合建设法治化环境、人性执法的精神,特别及时。”刘哲也希望,相关部门能落实好上述通知的具体规定措施,“处罚交通违法不能单纯地以罚代教,一贴了之。”
外地做法
【深圳违停分档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今年6月份,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实施分档处罚。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对道路上违规停放的违法行为实施四档处罚,最低处罚200元,最高2000元。
比如:在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在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违规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其它违停的,罚款200元。
除了严管重罚,深圳交警推出“不按规定停车”予以“首次违法警告”,在违停的执法过程中,还增设了10分钟违停免罚申请、停车位紧张的小区周边夜间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违停免罚、医院学校周边区域按指示即停即走免于处罚。
近日,重庆交管部门在做好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机动车进行曝光处罚,均处100元罚款。
新闻多一点
【公安部《通知》中的焦点新闻】
●实施行政处罚,需两名及两名以上民警
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杜绝“电子眼”沦为“罚款工具”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要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
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对群众报案,凡属于公安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
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
●整治压案不查、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
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实立案,压案不查,“一刀切”处罚或者过罚不相当,选择性、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突出问题,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行为。(记者邵可强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