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直接接触人眼,不合格的产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屈光不正、角膜受损等,给消费者的健康埋下隐患。近日,杭州海关在一般贸易进口渠道查验发现多批“问题”隐形眼镜,共计7.5万片,主要涉及与强制性国标、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所述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经注册的标签不符等问题。
海关关员在查验中发现,有一批隐形眼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产品为“月抛型”,但中文说明书表示产品的抛弃周期为一年以内,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注明的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月抛型”隐形眼镜如果超过失效期还继续使用,后顶焦度等光学性能、可见光和紫外线透过率等透光性能等都会达不到要求,使消费者视力受损、眼睛受伤,产生屈光不正、角膜受损而致病问题。
还有一批隐形眼镜标签仅带UV(紫外线)标识,但未标识UV吸收类别,与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及注册时提供的标签信息不一致。有关专家表示,不同的UV吸收类别对于紫外光谱中、长波的透过率相差甚远,其中UV吸收1类较UV吸收2类对紫外线的阻隔效果要好。该批隐形眼镜从检测结果看属于“UV吸收2类”,但未按要求标注UV吸收类别,存在消费者权益损害。
目前,杭州海关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存在问题的隐形眼镜实施监督销毁或退运处置。
海关提醒,软性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对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资格注册许可制度,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国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且中文说明书应当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一致,方可进口。(记者 朱光函 通讯员 寿海赞 杨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