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且通过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宣告不起诉决定,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重新回归正常的人生轨道。
据悉涉案未成年人李某、王某因多次伪造、复制学校饭卡,骗取学校食堂、超市财物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仔细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经过走访调查,发现两人实施犯罪时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两人平时表现良好,均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愿意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协调两人的监护人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促成谅解。另一方面组织召开了拟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在全面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县关工委同志的意见后, 对两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为其设置了六个月的监督考验期。
为了使两人顺利渡过考验期,我院联合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所在社区、法定代理人建立考察帮教小组,共同对他们开展监督考察、跟踪帮教工作。针对家庭教育缺位,我院向法定代理人送达了《督促监督令》,督促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配合监督考察。
监督考验期满,承办检察官通过对两人六个月以来的监督考察进行评估,认为两人在监督考验期内能够遵守各项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表现良好,在充分听取了所在村委会、学校、社区、侦查机关和辩护人意见后,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助”的原则,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李某、王某感激的说:“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们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一定努力学习,不辜负期望,争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