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陕西,一处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现一处金代的古墓,挖掘机司机帮助包工头及其妹夫隐瞒,并实施挖掘,致使古墓被损毁,多件文物被盗。2022年3月14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汤某某承包了公路改建,新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地基挖掘工程,并雇佣崔某某及其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事发傍晚5点左右,崔某某在驾驶挖掘机施工的过程中,从地下挖出一个洞,随即停止施工,将这一发现告诉了汤某某。

汤某某查看后发现是个墓穴,且墓南侧墙壁上有四块花纹砖雕,他从墓穴中拿出一大一小两个碗。并和崔某某说是个墓,还把两个碗交给崔某某暂时保管。崔某某问他要不要把发现的情况,上报搅拌站项目部,汤某某说不用,并让崔某某用挖掘机将墓洞用土掩埋。

7点左右,汤某某把发现墓穴的事,告诉自己的妹夫郭某某,两人商议后来到搅拌站。汤某某叫崔某某用挖掘机将墓穴洞口再次挖开,汤某某、郭某某携带一把铁锹和一根螺纹钢条一起进入墓穴,两人从墓穴南侧墙壁上,抠下2组4块组合式花纹砖雕,并盗走4块网格纹方砖,郭某某用螺纹钢条将墓穴西侧墓壁上一石门撬坏。

汤某某和郭某某从墓穴出来后,汤某某指使崔某某用挖掘机将墓墙推倒并用土将墓洞掩埋。汤某某又将盗得的八块砖,交给郭某某,让他拿回家保管。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墓葬为一座金代墓葬,2组四块组合式花纹砖雕为三级文物,两只碗、四块网格纹方砖为一般文物。

检方认为,汤某某、郭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金代古墓葬,盗窃古墓葬内文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潼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键词: 开庭审理 科学价值 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