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002411)发布了深圳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告内容显示,经查明,延安必康在2019年和2020年,将停工期间记入在建工程中的减少单位管理费有2785.34万元、借款利息有1246.41万元;2020年,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和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金额分别是2439.77万元、1014.86万元。深交所要求延安必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另外值得关注的便是投资者诉延安必康(00241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展,该案件已有部分投资者与公司达成和解,并且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案情回溯至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002411)被查明存在三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陕西监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投资者便以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在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资者诉状,随后对该案启动示范判决机制。

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凡符合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2020年3月25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2020年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准备资料参与索赔诉讼。

关键词: 虚假陈述 在建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