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十年,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177件274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08件157人,一审公诉案件69件117人。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区域消费安全,促进平安未央、首善未央建设,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希望提高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五:加“料”鲜面店
【案情简介】王某、翟某系夫妻,二人在某农贸市场内经营一家鲜面店,从事面条、饺子皮等面食加工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使面制品口感更加劲道,增加销量,便在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用硼砂。经检测,王某、翟某生产、销售的饺子皮中硼砂含量为501mg /kg、刀削面中硼砂含量为 538mg/ kg。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翟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硼砂的化学名为硼酸钠,为半透明无色晶体或结晶性白色粉末,无臭、味咸、易溶于水,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用于制造多种硼化合物。硼砂进入体内后经过胃酸作用转变为硼酸,妨害消化道内各种酶的作用,易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等一系列不良反应。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前往具有证照的正规门店购买食品,同时不要过分贪图所谓的口感,为健康着想,不要购买不符合食材正常口感或口味的食品。
●案例六:不保健的“保健品”
【案情简介】任某、解某合谋生产保健品对外销售牟利,后二人在解某的家中开始生产。任某负责购入原料、包装材料,并对外联系出售事宜,解某负责保健品的生产加工及包装。二人在购入的中药粉中添加西力士、罗格列酮等物质,加工、包装了大量名为“还阳参精丸”、“黑金健肾胶囊”的保健品。随后二人又以虛假的公司名义及身份,在网上发布广告推销其生产加工的保健品及半成品。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并抽样检验,送检样品中检测出了西力士、罗格列酮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添加物。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保健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效用的食品,但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则变成了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二人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力士、罗格列酮等物质,长期服用可能导致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不适反应,更有甚者可能造成消化性溃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无法确认保健品是否为合法销售产品,可登录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
案例七:“漂亮”的“毒卤肉”
【案情简介】李某某生产加工肉类熟食,为了让熟食颜色好看,提高销量,在制作卤肉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亚硝酸钠。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在生产间查获一包“亚硝酸钠”和一批已加工的卤肉熟食。经检验,李某某生产的卤肉制品中每千克含有“亚硝酸钠”182毫克,按GB1907国标生产要求,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中添加量不得超过0.03g/㎏,李某某生产的卤肉食品中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加入部分肉制品中,可增加肉类鲜度,并起到抑制微生物的作用,可以保持肉制品的结构和营养价值。但亚硝酸钠也具有一定毒性,人体摄入量极限为0.3g/次,超限值摄入会造成亚硝酸钠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不能只看卖相而不考虑食品安全。
●案例八:假冒的“牌子货”
【案情简介】胡某某长期销售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日化产品。某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正在销售假货的胡某某,并查获胡某某在小区五个库房中存放的假冒商品。经鉴定,查获扣押的假冒商品总价值为189119元。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劣质洗发水的PH值呈碱性,易导致皮肤过敏,引起湿疹、变应性皮炎等皮肤病,且劣质洗发水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使用会导致重金属中毒。因此,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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