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办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延伸办案触角,办案端口前移,与辖区的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高新分局建立疫情期间案件信息通报、提前介入、会商指导机制,第一时间掌握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情况,并成功指导宝鸡市首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办理。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疫情流调信息,发现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建议高新分局初查。经高新分局侦查查明,2022年3月8日,该确诊病例与友人在渭滨区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用餐,3月10日,该病例已知悉成都香辣蟹火锅店为本轮疫情高风险区,亦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时空交集,但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市、区防疫部门自行申报居家隔离。且在身体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的情况下,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调工作。高新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闻令而动,提前部署,多方位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上级检察机关安排,抓好抓实涉疫情犯罪案件办理。对于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的人员,未按防疫要求主动报告,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存在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的情形,在我市首次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为维持市域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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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薛红娣

关键词: 高新分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