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一案登上微博热搜,公众对家暴案和正当防卫案件的高度关注,再一次聚集在微博场域。

因邱某在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杨某某帮助同事与其丈夫邱某出现撕扯,邱某将杨某某脸部咬伤,后者用保温壶击打前者,单位工作人员随后将邱某按压在地,报警后民警抵达现场时邱某已突发心脏病死亡。去年11月,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认定杨某某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认定杨某某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据12309中国检察网

一起正当防卫案,因中国检察网公布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引起媒体关注,随后引发网友热议,在几乎众口一词的赞扬声中,是公众对法治进步的肯定;而该案的特殊更在于,这是一起因做好事反家暴出现意外事故而最终免责的典型案例。

3月28日,南都记者对话当事人杨某某辩护律师曹颖,她强调,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有所误读,当事人杨某某并未造成邱某死亡,邱某的直接死因为心脏病。据曹颖透露,目前杨某某已回归正常生活,在她看来,自江苏昆山反杀案后,近年来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不断增多,这起案件再次体现司法实践中敢于适用正当防卫的进步。最重要的是,人们会因为案件结果得到某种道德层面的鼓励和肯定,“不能因为我做了一件好事,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这样会伤了心,形成这种影响以后,可能未来大家更不会去做好事了。”

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一案登上微博热搜。

谈热搜感受

网友的正面评价让我觉得做了一件正确的事

南都:这个案件今天登上了热搜,很多网友关注,你是什么感受?

曹颖:说实话我没有注意这个案子,今天上午一个朋友跟我说,案子上热搜了我才知道。我今天一天都在忙,还没有来得及看底下网友的留言,这个案子能上热搜,我也挺意外的,因去年就已经出了结果嘛,我们也都没有去宣传,毕竟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就让它平息吧,也不知道怎么突然上了热搜。

南都:网友都是比较正面的评价

曹颖:如果网友对这个案子能有比较向好的舆论评价,我是比较欣慰的,最起码我觉得我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

南都:对目前这样的判罚结果你是满意的?

曹颖:我是很满意的,也非常感谢这个案子的承办检察院,他们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把案子移送法院。当事人得到这个结果也很开心,终于能在法律上对他的行为进行一个正面的评价。其实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单位的同事对于杨某某的行为都是认可的,但是当时只是在他们单位小范围的认可,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评价,最终法律能对他的行为作出肯定的评价,作为当事人来说,他肯定也会觉得非常欣慰,当然这是我对他心理的一种推测。

南都:案件结束后,还会和当事人交流吗?

曹颖:没有了,其实说句不好听的,我们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当事人都希望你快点远离他们,案子已经了结。每一个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包括他的家庭来说压力都很大,这个案子有一个妥善的结果,我的当事人现在也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但如果没有妥善的结果,对当事人对整个家庭可能都是致命的打击。

谈媒体误读

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是造成对方死亡的原因

南都:跟我们再回顾一下案情?大概什么时候接到案件?

曹颖:2020年12月底,当事人的单位是律所的客户,这个案子是律所同事介绍的。案件并不复杂,当时案发的时候是上班期间,有很多人看到了案发过程,所以案件事实是比较明朗的,案情事实也和目前媒体报道大致一致。但媒体的报道说,这是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判正当防卫,但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并没有给死者贴上“家暴男”的标签,因为目前我也没有了解死者是否有家暴既往史,当时办公室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可以确定的是,邱某当时到妻子的单位,妻子呼喊“救命”之后,杨某某作为邱某妻子的同事冲了进去,后续的案情和网上媒体报道的差不多,但我要澄清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造成对方死亡,对方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

南都:有无具体的证据?

曹颖: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曾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书,一份是邱某的死因分析,一份是邱某的死因和杨某某与之撕打过程中按压行为的分析。

第一份鉴定书证明,邱某的死因是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原因有可能是邱某当时饮酒,也可能是其自身情绪波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也可能有部分杨某某的原因。因为要判断哪个行为可能导致邱某的死亡,所以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公安又出具了第二份司法鉴定书,其中非常明确的一点是,杨某某按压控制体位行为对邱某的死亡参与度仅占5%-10%。这是非常低的比例,我在给案子做辩护的时候,也检索了大量相关判例,目前这类因果关系的鉴定非常普遍,案件中如果死亡参与度仅为5%-10%,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谈正当防卫

案件分析有时需要直觉判断

南都:是一开始就选择以正当防卫辩护吗?

曹颖:我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不仅是我作为律师作出法理上的判断,仅仅作为一个普通人,可能我们并不太清楚法律是什么,但我们总归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行为是错的,我们用常识就能判断,这个人到底是在做一件值得被肯定的事,还是做了一件应当去否定的事。其实只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通过直觉就可以判断,这是非常清楚的正当防卫案件,也是非常常规的刑事案件,并不需要太多法律分析。

南都:判正当防卫,这起案件的关键在哪?

曹颖:从法律的规定看,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一般把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比如你遇到涉及强奸等暴力伤害会出现生命危险,时间上非常紧迫,我们可以做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即使你杀了对方也构成正当防卫,这叫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但如果对方并未危及你的生命安全,你的防卫行为必须要在对方行为的限度之类,这属于一般防卫,否则对方只是打了你一拳,你却杀了对方,这就存在构成防卫过当的嫌疑。

从这个案件来分析,杨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用保温瓶打击对方的行为,一个是控制邱某体位的行为。关于第一个行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该行为所导致的伤情,程度轻微,非致命伤,也就说这个打击行为与死亡无关;第二个控制体位的行为,鉴定意见认为该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但单纯的控制体位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邱某危险。所以,我更倾向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与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邱某的损害结果并非杨某某造成,没有造成损害的行为,就更加谈不上是否要对杨某某的行为作出价值评价,当然如果要赋以价值,大众将该行为就会理解为正当防卫。

南都:警方最初为何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

曹颖: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一个立案罪名,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并不存在正当防卫这一罪名,但要强调的是,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结果犯,也就说你的行为要导致该结果发生才可能成立。但在该案中,杨某某并未导致邱某死亡,既然杨某某与邱某的死因不存在事实上的关联,那么杨某某也就不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非常强调,当事人主观上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也在辩护词中写明,杨某某在与邱某撕打的过程中,他事先并不认识邱某,也不知道对方有高血压心脏病,所以他也就无从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

谈案件意义

司法机关越来越敢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南都:现在回顾这个案件,你觉得该案的意义是什么?

曹颖:像这样的案件,对我的当事人来说就是不让人家再受委屈了,是吧?这是对他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不能因为我做了一件好事,我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这样会伤了他的心,形成这种影响以后,可能未来大家更不会去做好事了。

不是说我要去追求评见义勇为奖或者怎么样,但是我最起码知道,我在做好事的时候是没有顾虑的,我不用考虑自己会不会承担责任,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影响。

南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出现,你怎么看这样的现象?

曹颖:其实以前司法实践中也有正当防卫的判例,但是因为认定正当防卫会牵扯死者或者说有损害一方的情绪,所以可能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显得比较保守,可能会出于人情的考虑更多维护死者一方,会更照顾受损方的情绪和利益。

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江苏昆山反杀案之后,因为社会舆论的支持和转变,司法机关越来越敢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去宣扬正当防卫的行为意识,所以这些年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在逐渐上升,包括我了解到西安近期当地的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当事人防卫过当,但是从轻惩处定罪免刑,当事人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改判当事人无罪。

南都:从你个人分析看,原因何在?

曹颖:一方面这是因为司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司法机关越来越抛弃以往倾向于从平复死者家属情绪的角度去判案,现在是更多回归法律本身;另一方面,我们社会舆论对司法的肯定和推进,也让他们敢于对正当防卫案件下结论。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郭若梅 发自北京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司法机关 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