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ZHOU ZHI JIAN CHA

塑料兄弟情

一男子盗窃朋友手机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

案件回顾

案发当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与被害人韩某相约至韩某家饮酒,张某在上厕所期间看见韩某家另一房间的床头柜上放着一部苹果手机,于是将朋友的手机盗走。

第二天,韩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手机疑似张某盗窃,于是向张某索要,张某谎称自己没有盗窃,韩某无奈之下报警,在警察的劝说下,张某将手机拿出来返还给了韩某。考虑到两人是朋友关系,韩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高法【2013】231号文件规定,我省的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二千元以上。

本案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4300元

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盗窃罪

鉴于张某系初犯、偶犯

自愿认罪认罚

向被害人退赃取得谅解

近日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

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前一天还是把酒言欢的朋友,转身却变成盯着自己财物的小贼。

周至检察官提醒大家

不管室内还是室外

都要紧绷防盗意识这根弦

看管好自己的财物

不给任何人留下可乘之机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周至检察官

编辑丨明童

校对丨冯文英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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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以案说法 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