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雷某军与刘某文合意,驾驶长安牌白色面包车,在延长县七里村采油厂寨沟1井,东探010井采油区,将抽油机上的两台柴油机卸下后返回延川县,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卖掉,共得赃款950元,均由雷某军所得。经鉴定,涉案金额达3147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军、刘某文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单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赔付。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全案基本情况后,拟对犯罪嫌疑人雷某军、刘某文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分析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详细说明不起诉的理由。经听证员集体评议,均同意对雷某军、刘某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雷某军、刘某文表示,自己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生活。

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是因为临时起意引发的,主观恶性较小,就像本案中雷某军、刘某文的行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这次对雷某军、刘某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是给了雷某军、刘某文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来源丨王夏雨

编辑丨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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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 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