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9日,雷某(卖方)与陈某(买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陈某购买卖方雷某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203室,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价为200万元,交易税费由买方负责,若买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支付房款或交付房屋的,逾期违约方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仍未履行的,则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楼价1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另行在备注栏里约定:买方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签订合同当天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签署本协议后7日内卖方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买方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部分楼款55万元用于代卖方进行提前还款;剩余140万元于过户递件当天支付。

卖方雷某签订合同前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在银行抵押贷款60万元,签订合同时,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仍存在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当天,陈某以现金形式向雷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

2017年1月初,陈某要求雷某提供账号,由于此时太原市城区房价处于快速上涨的形势,因此,雷某早就不想继续交易了,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银行还款账号。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未果,导致陈某未在2017年1月31日前向雷某支付55万元。

2017 年2 月 26 日,雷某竟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便有效、陈某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该合同也应当被解除。因此,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接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陈某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代雷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在办理完涂销抵押手续后,要求雷某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同时还要求雷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法院将贷款银行追加为第三人,贷款银行表示,只要还清银行贷款,其愿意配合办理涂销抵押手续。

争议焦点

1.合同的签订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否无效?

2.案涉房屋仍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交易房屋存在抵押权,在抵押权被涂销前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但买方愿意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并涂销抵押,消除了过户交易的障碍,亦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卖方雷某拒绝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买方陈菜出资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配合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在完成涂销抵押手续后,卖方雷某配合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卖方雷某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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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银行贷款 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