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检察机关
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目录
1.某短视频平台网络保护管理漏洞监督案
2.成某恒等四人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案
3.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张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4.金某音、金某东贩卖、运输毒品案
5.李某党危险作业案
案例一:某短视频平台网络保护管理漏洞监督案
【基本案情】
武某(17周岁)、张某(16周岁,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马某(16周岁)等人通过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学会利用摩托车车锁下电源线对接点火,进而窃取摩托车的手段,后于2021年1月经商议,到西安市新城区某小区利用上述手段盗窃摩托车两辆(价值人民币17646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锁定并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2021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以武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武某等三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融合式监督。讯问发现,张某等几名未成年人系因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进而犯罪,几人通过某知名短视频平台APP学会将摩托车车锁下电源线对接打火,后窃取摩托车。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武等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发现三人法治意识淡漠,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浏览网络信息时不能正确区分信息好坏,存在盲目模仿的情况;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管教不当。根据其各自情况,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展开帮教。根据三人供述称其在某短视频平台习得犯罪手段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督促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加强对视频内容的审核把关,及时消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
(二)收集固定证据。围绕涉案手机APP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在该APP程序中搜索关键词“摩托车钥匙丢了怎么开锁”,发现多个账号发布的利用摩托车车锁下电源线对接点火方式开锁的教学视频,播放量高达116万。二是核实该APP“青少年模式”功能,发现该平台虽有“青少年模式”,但“青少年模式”下仍可观看上述教学视频,观看视频内容和普通模式没有差异。检察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依法对上述视频进行收集、提取,并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同步录像。
(三)异地检察协作。因运营涉案手机APP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外省,办案检察机关经征求该公司住所地检察机关意见,后向运营该APP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检察建议,指出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义务,所设立的短视频平台在视频内容审核把关、“青少年模式”内容建设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建议其加强对短视频内容把关,建立审核、发现、预警机制;完善“青少年模式”内容管理功能,视频内容予以分级处置,过滤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视频;强化责任意识和企业担当,在推荐页增设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模块,发挥平台宣传作用,净化网络环境。检察建议得到该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
【典型意义】
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正确实施,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精神维护青少年生活空间安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习得来源,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互联网平台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等法律义务,广泛凝聚创造安全、有序、清朗的青少年网络环境的合力。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具有住所地与APP影响地普遍分离,对异地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意见,通过检察协作实现异地监督。
案例二:成某恒等四人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至11日,成某恒与张某平利用凌晨0时至2、3时许夜深人静的时间段,先后三次驾驶借来的一辆白色广汽传祺套牌车,来到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桥下秦汉新城渭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门口处道路东西两侧、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沣泾大道十字加油站北段、甲醇厂门前道路东西两侧、上林北路高架桥底道路东西两侧路段,由张某平负责望风,成某恒负责盗窃雨水下水井箅,得手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成某恒三次驾车将盗得的雨水下水井箅卖给咸阳市秦都区茂陵街道南北路涵洞南侧经营废品收购点的李某臣,李某臣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又分三次将收购的雨水下水井箅加价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咸兴路金诚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冯某伟。成某恒、张某平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共计32块,给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西安市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被盗井箅是否属于交通设施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批捕的同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体系。2020年12月9日秦汉新城分局以成某恒、张某平、李某臣、冯某伟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对成某恒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驾驶罪,对张某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李某臣、冯某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成某恒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成某恒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臣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伟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制度漏洞,检察机关走访相关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城市排水设施窨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四责任一清单”工作清单,并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窨井盖专项检查、建立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出行安全。
【典型意义】
根据“四号检察建议”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盗窃井盖不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注重捕后引导侦查和跟踪监督工作,严格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以捕后引导代替案件退查,为案件起诉、审判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坚持人民立场,注重个案办理与溯源治理同步推进,主动作为,通过能动履职践行“四号检察建议”,持续有效推动井盖问题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张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马某与袁某、张某签订《房屋联建合同》,约定由袁某、张某提供所获得使用权的镇安县某地两宗国有土地,由马某出资并负责相关房屋建设,联建的房屋分别归袁某、张某及马某所有,马某根据需要分户办理房产证。后袁某、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建房审批相关手续。房屋建成后,2012年12月18日,袁某在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取得镇安县一处房屋所有权。2013年12月1日,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对袁某、张某提起诉讼,提交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房屋联建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公司授权马某代表公司与袁某、张某签订房屋联建合同等房地产开发事宜,请求判令袁某、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交付房屋36套,限期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出具调解书,确认:袁某、张某将位于镇安县迎宾路湖畔雅居36套房屋所有权抵偿给某房地产公司,协助该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袁某和马某发生其他民事纠纷,该调解协议内容未得到实际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0年,检察机关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无实质性对抗,可能涉及虚假调解,遂将线索移交相关检察机关办理。
调查核实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甲,系马某之子。本案中该公司为马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0年3月8日,马某与袁某、张某的《房屋联建合同》签订在2010年5月3日,两份文件日期均在公司成立前。袁某、张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时陈述,由于马某、袁某、张某三人均无建房资质,诉讼目的在于通过法院诉讼行为将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证书的房产转移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为其下一步办理分户产权证书提供便利。
监督意见2020年12月28日,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袁某、张某双方实际没有房屋联建法律关系,为规避房屋登记等行政管理相关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结果2021年3月11日,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本案。2021年9月3日,该院经再审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原案属于虚假诉讼,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并决定对某房地产公司法人马某甲罚款10000元,对马某罚款8000元,对袁某罚款5000元,对张某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袁某等人为规避房屋登记管理规定,与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双方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全面调查核实后查实了双方虚假诉讼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再审撤销原审调解书,并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处以罚款。通过检察监督办案,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切实发挥了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于全社会共同关注、惩戒虚假诉讼,净化诉讼环境,共同营造守法、诚信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案例四:金某音、金某东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金某东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地将购买的冰毒分装伪装后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回陕西省西安市,同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音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快递收发点取快递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从快件中当场查获10袋毒品疑似物共计547.9652克。同日23时许,侦查人员在成都市锦江区将被告人金某东和吸毒人员彭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金某东在成都市购买冰毒后进行伪装通过快递邮寄回西安市,金某音在西安市收货后将冰毒分成零包多次向他人贩卖。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被告人金某音、金某东还分别于2019年3月2日、3月26日、5月6日、6月28日多次通过不同快递公司从成都市购进冰毒在西安市向多人贩卖。被告人金某音、金某东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227.1652克,涉案毒资达73.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金某音、金某东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7.9652克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针对卷内证据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多次取件、转账、通话等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收集到大量客观性证据,结合技侦转化证据,深挖犯罪事实,完善了证据链条,最终以被告人金某音、金某东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27.1652克,于2020年10月2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金某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技侦证据的审查,及时要求侦查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依法发表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本案办理过程中,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与省、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禁毒、物流寄递支队就寄递安全监管问题多次座谈研讨,推动建立了常态化联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寄递犯罪。
【典型意义】
办理寄递毒品犯罪案件应高度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结合技侦证据深挖和补强犯罪事实。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察微析疑,认真分析和准确解读快递物流信息、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深挖犯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审查技侦转化证据,进一步形成内心确信,做到了罚当其罪。同时,按照“七号检察建议”的精神,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主动与邮政、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形成了治理合力,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五:李某党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党借用汉中经济开发区某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租用该公司一处仓库用于存放从新疆购进的燃料油,向辖区内的酒店、餐馆销售。2021年3至4月,汉中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分别向某化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注销。被告人李某党在明知公司经营被禁止的情况下,仍从河南某公司购进燃料油16.4吨,存放在某化工公司仓库内准备销售。因该燃料油释放的有害气体被群众投诉,2021年5月20日,当地政府与应急管理部门将存放在仓库的燃料油查扣,被告人李某党为连夜联系两名危化品运输司机将燃料油向外转移,在转移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
经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勘查、专门论证认定,被告人李某党储存燃料油的仓库在防火间距、安全技术要求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具备储存危化品的仓储条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该仓库周边居民23户87人,仓库所在厂区内有14家租户和30余名职工;该仓库内违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危险性,以及周边可能危及的场所、人员数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21年12月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党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针对行为人违法储存、销售危化品燃料油的行为是否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这一构成要件,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关键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与侦查人员一起深入案发现场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周围住户、商铺分布,以及周围人口分布情况,并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航拍等方法全面呈现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同时主动与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沟通进行专门论证。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对某化工公司仓库存储危化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论证意见》,为办案提供了审查思路。2021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以李某党涉嫌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针对涉案公司明知李某党违法从事危化品销售,仍然出借公司证件及仓库供其使用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处罚,并依法注销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走访调查本辖区购买使用燃料油的商户,及时查扣处理残余燃料,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及时开展亲历性审查,准确把握“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要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夯实了证据基础。积极借助外脑辅助办案,增强了对危化品现实危险的认知和判断,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审查思路。同时,认真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坚持“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力督促政府相关部门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以“我管”促“都管”,实现了办理一案,防治一片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