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常怀敬畏

一期一个实案速递

一说一席肺腑之言

第十六期【小未说案】

来喽~~

上期咱说了张某在凉粉里添加过量明矾一案,这期,小未要说的是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某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案件。

你知道么?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仅一步之遥

快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实案速递

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董某某在我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离市前往深圳、重庆等地。该董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曾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一次。

我院第三检察部履职中发现该情况,在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的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函,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司法行政机关采纳我院建议,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近期,法院依法裁定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外出,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近年来,我院持续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与社区矫正机构核对人员信息台账、档案检查等手段切实保障刑罚执行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醒

缓刑体现了人权保障、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是为了让犯罪人员更好回归社会而作出的宽宥处理,但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更应当自觉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董某某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底线,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思悔改,最终被依法收监,其教训惨痛,令人警醒。

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缓刑”不由你侥幸,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

未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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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 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