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1.民政局认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2.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
3.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定救助对象;
4.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低收入监测范围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6.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需认定)计算公式:(全年家庭总收入-个人自负医疗总费用)÷12月÷家庭人口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二、医疗救助的待遇标准
(一)住院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封顶线1.5万元。当年救助金额超出封顶线的,可将基本医疗住院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救助。
(3)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封顶线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标准予以救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要扣除当年已救助的金额后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封顶线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封顶线2万元。
(4)因病致贫对象救助比例30%,年度累计封顶线2万元。
3.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4.其他规定
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
(二)门诊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慢特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不超过1200元。
(3)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3.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白血病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000元。
4.其他规定
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三)特殊药品
特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贫困人口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同步享受救助待遇。
(四)特殊救助(罕见病救助)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条件的,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和特殊药品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报销;0-14岁按80%报销,年度累计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三、已认定救助对象报销流程
1.已认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式”结算;
2.因其它原因不能即时救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到行政审批大厅25号窗口进行结算(所需资料: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大病保险结算票据、家庭户口簿、身份证、信合一卡通复印件)。
四、未认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流程
1.在户籍所在地镇(街)医保办登记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医疗救助委托书》,并提供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基本医疗结算票据、大病保险结算票据、家庭户口簿、身份证、信合一卡通复印件;
2.由镇(街)调查审核,填写《医疗救助对象入户调查核实表》、《医疗救助审核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医保经办中心;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街)告知申请对象;
3.县医保经办中心出具《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报送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等事项进行核对,民政局核对结束后将结果反馈医保经办中心,医保经办中心对民政局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五、各类费用计算公式
1.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个人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一起付线)×支付比例;
3.大病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4.医疗救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