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女士去超市购物,结账时身边两人为争抢手推车发生冲突,车子甩出砸伤桑女士腿部。事后两人先后离去,超市负责人称,如果要超市赔付医药费,桑女士需要起诉。超市里受伤,找不到肇事者,自认倒霉还是超市担责?
>>超市两人争抢手推车,撞伤排队结账老太
64岁的桑女士家住西安市太乙路,4月13日上午8时许,她去明胜街的芒果超市购物,8时40分许,在排队结账时,“旁边两个妇女争抢手推车发生争执,一个人车子还没用完,另一个人要拉走,两人争抢过程中,车子甩出去,撞到了我的左膝盖。当时我就被撞倒,坐在地上疼得起不来了。”桑女士说,见到有人摔倒,一名妇女离去,自己在地上坐了一分多钟,另一位妇女和超市一名管理人员才过来把她扶起来,后那名妇女也离开了。“当时我整个人都被撞蒙了,试着能站起来,我就结账忍着疼回家了。”
到家后发现膝盖大腿处红肿,桑女士的老伴邵先生一下上火了,老两口一起打车来到超市,“我们来问情况,超市说还以为我们跟肇事者认识,他们也找不到那两个人,让我们自己去看病。在超市里发生的事,超市怎么能不负责呢?”邵先生很生气,现场报警,警方也说要找那两个人,超市说查不到。上午10时许,邵先生带桑女士去了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
“当天从医院回家休息,结果她疼得一晚上没睡觉,我就怕有后续啥问题,第二天又找到超市要了监控。”邵先生认为,超市对手推车应有管理制度,顾客争抢推车、推搡没人管也没人劝阻,导致他人受伤,“按常理出事后超市应问清情况,留下联系方式,以防事后出问题,超市的管理太不到位了。看病只花了400多块钱,但他们的态度很让人生气。”
>>超市负责人:赔偿医药费得走法律程序
西安市红会医院4月1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桑女士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原发性单侧膝关节病。
4月20日,桑女士仍在家中卧床休息。华商报记者看到,桑女士左腿膝盖及上方仍有明显红肿。
记者和邵先生一起来到芒果超市。超市郭姓负责人说,事发当天,她负责巡场,“那天我主要是在超市里的卖场劝导顾客不要聚集,事发时不在场,后来才发现的。我和另一个人一起把她扶起来,当时看着人没事,我还以为桑女士和扶她起来的人认识,我也不知道那人是谁,也不知道发生了啥,就没有多问,也没留信息。”郭姓负责人说,桑女士离开后,过了一小时,邵先生又带着桑女士回到超市,而且邵先生报了警,超市配合警方调取了监控,下一步也会配合警方处理。
“看了监控才知道是有人在争抢购物车,但两人为何发生争抢不得而知。不知道这两个人的身份,只是看着脸熟,常来超市。我们已经派人在超市值守,但这几天这两人都没来过。”郭姓负责人说,邵先生事后来过几次超市,要找这两个人,情绪也比较激动。如果要超市赔付医药费,需要走法律程序,“我们超市现在就是配合警方。”
4月20日上午,邵先生联系到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了解案情进展,值班民警称办案民警不在,后续会让民警联系邵先生。
律师说法
两名顾客承担主要责任,超市应承担补充责任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桑女士是在超市里因顾客争抢手推车被砸伤膝盖的,两名顾客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超市在顾客争抢手推车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制止,没有尽到对桑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李耀华说,因为直接侵权的顾客已经离开,对其维权造成一定难度,桑女士可以通过警方调查获取两名顾客的身份信息,进而和超市、两名顾客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李耀华补充说,顾客在超市购物,超市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发生顾客受伤的事情,超市应积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顾客的合理诉求,而不是直接让顾客去起诉,增加顾客的诉累。
是否为超市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进一步认定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第三者侵权案件,造成桑女士人身损害,毫无疑问应该是第三者(两位妇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当时桑女士起来后并未主张其受伤,而是结账回家,导致事后发现受伤想维权却找不到第三者下落,只能找到超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邵先生提到的相关问题,是否为超市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进一步认定,不能为了要求超市承担责任而加大超市的义务。目前,桑女士应及时配合警方明确该第三者身份,结合超市的监控录像,才能及时落实赔偿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暂时找不到第三人,超市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上述情况超市和两位导致老太受伤的顾客都应当承担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第三人如果暂时找不到,超市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找到第三人后可以就替代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向其追偿。桑女士可通过报警、起诉侵权责任维权,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快速求偿,也可以向12315投诉。 华商报记者 佘欣 摄影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