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为人师表,本应以身作则,遵守法纪,文明驾驶。但近日石泉交警在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却意外发现一辆教练车的驾驶员酒气熏天。

5月10日晚,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郊中队在210国道连心桥处设立临时检查点,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当晚11时许,一辆白色教练车临近检查点时突然拐入旁边加油站,驾驶室内下来一名男子身形慌张的离开车辆,形迹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上前询问。见民警前来,男子闪身躲入厕所内,这一待就是半小时。无奈之下,民警只好进入厕所进行“酒精快测”,岂料男子刚张嘴,快测仪立即亮起了红灯。

民警:什么情况?

驾驶员:你稍微等一下,我上个厕所。

请吹气,您已饮酒。

因该男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他带出厕所,准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不想男子嘴上表示配合,动作上却并不配合,意图躲避检测。

民警:我们是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郊中队,现在依法对你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请你配合。

驾驶员:你们执法记录仪都开着的,人民警察为人民,你们查了也是好事,希望你们也把执法记录仪开到底,执法是好事。

民警:你注意你的动作,1、2、3、4,慢慢的吹,轻轻的吹,不用太使劲,来,配合。

驾驶员:你把执法记录仪开着,我吹,我给你配合你们吹。

最终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该男子酒精含量为104.2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带其回到中队展开进一步调查,进入办案区后,男子态度发生180度转变。

经民警多方调查取证,这名男子姓杨,是汉阴县某驾校教练员。当天从汉阴县带领学员来到石泉县,准备参加第二天的科目三考试,当晚练车到九点钟左右,与学员同桌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教练车行经临时检查点被查获。依据相关法律,驾校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郊中队教导 钟泽武:身为驾校教练,本应当为学员树立良好的榜样,却因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成为反面教材,教训及其深刻,目前,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作者|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郊中队

编辑|曹加兰

审核|张晓志

监制|谢 坤

关键词: 石泉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