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谢某商议晚上捕鱼,后两人携带电瓶、鱼竿等工具在我县河道内捕获渔获物7.05千克,经查,两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捕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办理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出资购买鱼苗,对已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

为更好地向群众宣传长江十年禁捕政策的相关要求,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6月10日,我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在江口镇范条峪村开展增殖放流暨公开听证会,此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以及特聘检察官助理等作为听证员。

增殖放流活动中,检察机关还特别邀请了范条峪村的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共同参与,放流前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就非法捕捞水产罪的构成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向现场的群众进行宣讲,现场所有人共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放流后,检察机关就案件拟处理意见在范条峪村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采用简易听证的方式进行,这是该院自印发《简易听证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后进行的首次简易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按照简易听证的程序,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进行介绍,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听证员及部分群众代表的意见。


【资料图】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及家门口的听证,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让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危害,而且听证方式也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下一步,我院将不断加大家门口听证的力度,着力通过现场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并对简易听证进行深入探索实践,实现简易听证常态化、全覆盖。

文字: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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