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第109: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一位打工者的遭遇


(相关资料图)

这位张女士打工者说,她是今年夏天5月初到这家门店上班,店里是卖鸭脖鸭杂碎的,是一家卤味店。面积不大,总共也就是7、8平米,三个员工,一个卤制师傅,两位店员。店员是早晚班制,上午11点到晚上8点,下去是3点半,到晚上11点半,工资是4000元底薪加提成。

招聘她的那个人,貌似是一个经理。口头协议好,5天适应期,每天50块钱,试用期过后,按月发工资,每月10号发工资。一切正常,顺利度过试用期,上班步入正轨。为了上这个班,她花了近千元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因为晚上11点半下班,就没有公交车回家了。

也许是店面小,里面又是卤制鸭肉,又是三个人在里面,又是这个大热天;据她说店面是公司直营店,也不止这一家,早公司总部那边,总有不同的管理层过来交涉不同的事务,貌似意见不统一,老折腾店员。店里的员工一直不稳定,三天两头的走人,留不住人。

很快,她一个新来的员工,就变成了老员工,有管事的,就让她暂时做个店长职务,多操点心,每个月额外有200元的店长补贴。可是店面一直招不到人,实际上由她一个人一直在上早班,早班时间比晚班多一个时间,加上早班需要处理很多事情。而这个期间,下午班的人,只是临时过来一个帮忙的人,算不上正式员工,正式员工一直在招聘中。

话说到这里也没什么出格的事情啊。可是到了6月底这一天,她像往常一样到店面上班,却被一个管事的叫出来告诉她,新员工招到了,但是,她必须马上走人。

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这么突然?张女士一脸茫然。但是,需要知道理由,也得对方愿意告诉你才行。可是对方给出的理由似乎太过牵强,说店铺营业额不理想,该做的试吃活动没有做等。我们打工者都懂,这样的理由根本不是员工的错误,更不是什么失误,是店面管理问题。且,这样的问题,不足以形成被解雇的理由。

但是底层劳动者就是底层思维,人家不要我了,我还能说什么,走人就是了。这是张女士的心里话。

可是回来后,就越想越不是滋味。这不是过河拆桥吗?这么大热天,找份工作不容易,中途被莫名其妙解雇丢了工作再去找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这仍然是张女士的心理感受。

可是呢,张女士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子上,没有切中要害。老胡帮她梳理一下,结论如下:

1,用人单位有招聘和解聘的权利,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就是考核期,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2,试用期过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属于违规用工,违反《劳动法》。

3,用人单位并未办理员工社保等相关事宜,也是违规行为。违反的仍然是《劳动法》相关规定。

4,在正式用工期间,由于能力或者其他因素,需要解聘员工的时候,有两点要求,一,提前至少15天通知本人,二,补发三个月工资作为解聘补偿金。

5,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以实际工作时间的双倍工资,作为解聘时候的赔偿金。

以上五点,不是这家单位不可以解聘,而是承担上述责任下,完全没有问题。问题是,张女士需要伸张自己的权益,要求经济赔偿才是对的。权益伸张机构,是本地所辖区的劳动仲裁机构。

除此之外,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以上违规行为,还需要做出相关处罚才对。

我现在就把这家用人单位名称公布于众,并且在后续日子里,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西安奋斗鸭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永强。

下面是老胡说在后面的话——

如今,人性化社会与无道化现象正在走上两极分化。一方面,有些老板开始回归初心,对自己手下的员工视若家人,关怀备至;另一方面,无德老板们,则对员工的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任性使用又任性解雇的行径,将这个社会的美好形象,蒙上了阴暗的一面。

我国是有《劳动法》的,这个《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正常权益的法律。这部法出台很久了,但其中涉及底层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在现实世界中,却很少发挥作用。从而导致部分私营老板们,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对员工的工作时间随意延长,随意加班,谎称报酬,扣留押金,克扣钱财等行为,没有丝毫约束力。

我这些年,不知道经历了多少此类事件。最为典型的就是,老板们打发员工走人,却以劳动时间没有过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我也见证了许多劳动者走人时候,拿不到应得的工资而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今天,本账号为宣传《劳动法》,推进法治建设社会,履行社会监督权利,对凡此类事件,进行实时发帖报道。让无良老板们以及他们的店面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同时我们也想验证《劳动法》是否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诞生的。

目前,我们等待劳动仲裁结果,大家拭目以待,我会持续关注,并且即使更新这件事的动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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