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如何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能享受啥服务?医养结合将如何规划?……《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事业涉及家庭幸福和百姓福祉,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截至2021年底,陕西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74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1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呈“中度”老龄化特征,且进程明显加快,程度不断加深,规模日益扩大。养老服务发展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亟待通过立法,聚集全社会共识,明确各方责任,积极科学应对,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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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条例》共八章八十三条,主要从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条例》突出陕西特色,努力做到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城乡相结合,努力为我省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据田文平介绍,《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等堵点问题,设置规划与建设专章,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不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为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持续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条例》对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提供便利都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田文平说,《条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对机构养老服务则进行细化规定,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在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便捷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为方便成年子女照护老人,《条例》不仅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还要求养老机构加强与入住老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融合。同时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为有效促进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和老年人适用产品发展,《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产业扶持政策,依托本地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养老、中医保健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企业在健康监测、康复护理、辅助器具、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等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的技术研发、创新和应用,提高老年人适用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防范,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陕西养老服务条例》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条例》学深悟透,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郭惠敏,省民政部门将秉承“扩供给、补短板、提品质、重监管”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家庭、企业、社会等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思路,强化措施,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