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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兵

近日,陕西咸阳长武县枣园镇寨子村承包户晋先生向媒体反映称,自己承包的一处核桃园约4500棵核桃树在3月初被人砍伐。对此,极目新闻记者进行了实地探访,镇干部称,园里一共近3000棵树,村里组织村民砍了1637棵,留下1094棵。(4月14日 极目新闻)

村委会砍伐晋先生的核桃树,是事出有因。晋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7万元的山林承包费用,而且已拖欠2年多时间。

因为欠费,村委会就能砍伐晋先生的核桃树吗?对错与否,要看合同约定。根据当初村委会与晋先生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晋先生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村委会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直至按合同交付。可见,晋先生违约欠费,村委会可以向其收取一定的滞纳金,但没有砍伐其核桃树的权利。村委会砍伐核桃树违背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晋先生的财产权,虽然晋先生有错在先——未交承包费。

村委会砍伐核桃树,有损法治精神。村委会作为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应该具备法律意识,秉执法治精神,以法律来规范约束自身言行,治理农村事务。晋先生欠缴承包费用,村委会可以依法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要求晋先生如期支付承包费用,并承担相应滞纳金,鉴于晋先生长期欠费,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拍卖晋先生的核桃树林,以此补偿村委会的经济损失。可是,村委会却采取以恶制恶的方式,强行组织村民砍伐晋先生的核桃树,此举粗暴、野蛮,无法无天,有违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淡薄有时来源于法律的无力感。当人们需要法律来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权益时,如果法律姗姗来迟,或者执行法律需要经历种种繁琐的程序,那么法律效用就会大打折扣,难以发挥足够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法律一旦被架空,人们如何信仰、敬畏法律?处理矛盾与纠纷时,人们可能舍弃法律,去寻找更高效的其他途径来维权。村委会砍伐晋先生的核桃树,是不是担忧法律诉讼的成本高、程序繁、时间长?

提升人们的法治精神,除了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外,还要法律在执行中“给力”,当法律能够充当“及时雨”,及时有效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定分止争的“标尺”,那么,人们自然信法、守法、用法。否则,在法律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的情况下,“力大为王”的丛林法则将成为社会处理事务的规则,恃强凌弱将成为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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