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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款名为“长安十二时辰”的黄酒,西安一家酒业公司及销售公司被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方起诉侵权。5月26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被告未经授权“傍知名IP搭便车”
原告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为原告出品并拥有完整著作权的知名影视作品,原告亦拥有该剧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及其字体设计、标识、剧照、海报、剧中美术形象、人物造型、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该剧及该剧的剧名、标识等均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该剧首播前后,原告围绕该剧亦展开各类商业合作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活动。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该剧热播后,被告西安市古秦渡酒业有限公司及销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擅自使用该剧剧名《长安十二时辰》以及相同字体元素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酒类商品,上述行为使得众多消费者认为其生产宣传销售的涉案商品为该剧的相关衍生产品、利用了该剧已经在先建立起来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情感认同,达到扩大涉案商品影响力、增加涉案商品商业销售机会的目的和结果。截止到2022年12月10日,被告的侵权行为仅在“摩点”APP进行商品众筹销售就已实现44877余元的非法销售获利。被告上述行为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原告就该剧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其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并进行傍知名IP搭便车不劳而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删除全部涉案商品宣传(包括网络宣传界面及实体宣传品)、销毁全部涉案商品及其包装物;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0万元;判令被告在“摩点”众筹项目显著位置发布经原告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过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等。
被告:黄酒包装系原创设计 不存在侵权行为
两被告答辩称,古秦渡公司的“长安十二时辰”黄酒包装系古秦渡公司原创设计,只是未进行版权登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称,该黄酒的名称起源于中医,公司酿酒师就是中医出身,十二时辰制自西周时就已使用,黄酒名称寓意是:长安是中国黄酒文化的主要传承地,答辩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所以将与地域特色有关的词汇进行组合。该黄酒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设计,系合法使用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古秦渡公司在2020年5月14日取得了“长安十二时辰”第33类商标注册证,答辩人基于合法拥有的商标进行销售并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另外,原告享有的是影视剧著作权,答辩人经营的是黄酒,属不同类别。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庭审在持续两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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