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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60.5公斤 三男子获刑
刘某等人驾车进入陕西志丹县一山腰的洞穴内,各自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洞内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60.5公斤,后被警方查获。6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刘某等三人判刑。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胡某瑞、周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商量前往陕西省志丹县境内盗挖“土龙骨”卖钱。当晚19时许,胡某瑞驾驶自己的汽车拉着刘某、周某、胡某携带撅头、铁锹等工具,来到志丹县某镇一山腰处,后4人进入位于该山腰的一洞穴内,各自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洞内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7月6日凌晨3时许,四人共盗掘60.5公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后驾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双河镇时被志丹县警方查获。
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他们的辩护人则表示,被告人所盗化石被查获,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希望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瑞、周某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以刘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胡某瑞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周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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