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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后未及时驶离被收40元占桩费 车主起诉返还被驳回
为了方便自己停车,充电后仍将车辆停到充电桩位置上,结果因被收取占桩费打起了官司。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郝佳法官审结一起关于占用充电桩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17日晚8时18分,原告驾驶新能源车辆进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旗下的充电站为其车辆进行充电,被告在充电桩上张贴提示语:“充电车辆2小时内免费,占桩超时10元/小时”。原告充电结束后缴纳充电费33.56元,但未将车辆及时驶离。6月18日凌晨1时30分,原告将车辆驶离。出场时被要求交纳占桩费40元。原告不满该笔收费故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交纳的占桩费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充电站属于汽车充电专用服务场所,不属于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不属于停车费,不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限制;被告充电站已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具备经营资质和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条件,有权向原告收取充电服务费;被告在向用户收取占桩费前,已告知收费的服务费项目及标准,且未超出市场价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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