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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一路面裂缝在维修,施工单位防护措施没有做好,在围挡和桥梁之间拉着一根铁丝,导致我的弟弟骑着小黄车经过被铁丝绊倒。”清涧县市民王先生反映,他弟弟磕掉两颗牙,另外两颗牙被撞歪,嘴上缝了7针,而施工单位认为施工规范,没责任。
据王先生介绍,8月15日晚8时40分左右,19岁的弟弟王磊(化名)骑小黄车至清涧河大桥时(县医院坡底大桥),被施工方绑在半幅公路上的一根铁丝挂在嘴上,当场摔倒在地,一颗牙齿连根断裂、一颗牙齿断裂、两颗牙齿严重移位,上嘴唇左侧撕裂伤,下嘴唇右侧撕裂伤,上方口腔牙龈部分撕裂。
由于伤情严重,口腔流血不止。王磊父亲赶到现场后,立即将他带到爱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拍片、清创及牙齿复位固定。诊所大夫建议到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当晚王磊被送到延安市人民医院。
王先生认为,王磊受伤是因为国道上的施工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一是未封闭施工的半幅公路,尤其是路面上方悬挂着不易看见的铁丝(更何况是晚上);二是未设置任何禁行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我弟弟缝针花了500多元,后续牙齿治疗大概需要3万-6万元。对方一句‘没责任’,对此我们不能接受。”
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名负责人称,他们属于正常道路施工维护,路边已设置警示牌、警戒线、路桩,甚至有夜间警示灯,他了解到的情况是王磊驾驶电动车属于逆向行驶。“这是一起典型交通肇事,如果王磊家人要追究责任,需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将按照责任划分具体负责。”
>>律师说法
施工方若未提示需担责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江静表示,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路段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并且警示标志与施工路段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如果在夜间施工,要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灯,保障通行人员在夜间安全通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若施工方未尽到提示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王磊作为成年人,未观察道路情况,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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