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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向王某赠与金钱10万元,妻子朱某要求王某返还遭到拒绝,无奈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赠与财产。

本案原告朱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7年李某在工作中和被告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自2017年起至2023年止,李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累计达到10万元。原告认为丈夫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的行为,有悖公约良俗,更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该赠与合同应当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全部财产。同时被告辩称,自己和原告丈夫只是生意上的伙伴,并非情人关系,原告丈夫给自己的转账系生意往来。

法院审理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据表明,原告丈夫和被告语言暧昧,已经超过了正常的男女关系的界限,且原告丈夫当庭承认自己和被告系情人关系。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李某向被告转账10万元,该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被告王某明知李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原告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公约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寿县法院确认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的行为无效,王某应当返还赠与款项10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来源: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蔡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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