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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儿归前夫抚养,可对方却经常阻挠自己探视。最近,湖州南浔一名妈妈因为探视孩子受阻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然而,父母之间的争夺并不是抚养权变更的理由。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妈妈的请求,但给了她一个暖心的结局。

丁某与费某曾是夫妻,2015年生下女儿圆圆(化名)。圆圆5岁时,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圆圆由爸爸丁某抚养,妈妈费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等,且费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至于探视的频率和时间,都没有明确约定。

正因为如此,离婚之后,双方多次因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一开始周末还能带孩子出去,后面奶奶老是教孩子说没空。”费某气愤地说,去年过年期间,原本说好自己要带孩子去喝喜酒,结果那天前夫却把孩子带去了姑姑家做客。不满前夫一家的做法,费某于是停付了一段时间的抚养费。双方都因为抚养费和探视权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

今年3月,费某又诉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主张丁某及其家人阻挠探视、隔断亲情,对圆圆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要求变更抚养权,还向法庭提交了视频,证实孩子愿意跟妈妈生活。

“探视权受阻不是变更的法定条件,但丁某是否真的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以及孩子本人的意愿如何十分重要。”承办法官说。由于圆圆已经上小学一年级,法院向教育局发起了协同调查。据班主任描述,圆圆在班里是个活泼开朗的孩子,成绩也比较优秀。平时爸爸和奶奶对孩子的情况较为关注,妈妈不曾有联系。圆圆本人也明确表示,现在的生活很快乐,仍愿意跟着爸爸。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变更会对子女生活造成极大改变,并非由一方到另一方的简单调整。虽然费某确实存在探视不畅的情况,但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由于圆圆在父母离婚后一直由丁某抚养,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且状态良好。在生活环境和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有利。

虽然不能支持费某的诉请,但“妈妈的爱”依然值得保护。为此,法官特别在法院给费某和圆圆安排了一场会面,同时引导丁某和费某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丁某最终同意费某每月进行两次探视,寒暑假也可以有一周时间带女儿回去生活。费某也承诺会如约支付抚养费。结案第二天,圆圆就跟着妈妈回家过了个愉快的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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