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下

为有效缓解我省群众居家治疗

常用药品、自测医疗器械需求


(资料图)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拆零

销售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退热类、抗病毒类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抗原试剂),在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环节可以拆零销售,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根据群众治疗用药和自我检测需求,指导合理购买。上述药品单人单次购买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抗原试剂不超过5人份。

三、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要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中的质量管理、信息追溯管理等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充分发挥药学和抗原试剂使用服务作用,驻店药师加强科学、合理用药用械指导,引导群众购买相同疗效药品,确保群众有药可用。拆零销售期间,应妥善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说明书信息(电子照片或复印件等),提醒消费者严格按照说明书服用药品或使用抗原试剂,确保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同时向群众公布指导合理用药用械咨询电话,做好服务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社会责任,严厉查处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药品、抗原试剂零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关键词: 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