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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治之光------一起不起诉案件的背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入、细致、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亦是使命所为。近期,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2021年9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郝某某驾驶红色宗申175机动车三轮车从志丹县出发准备到吴起县购买山羊,当日14时20时许,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吴起县薛岔社区蒋某某家外公路畔,将三轮车停放在此处后到蒋某某家中打听购买山羊。陈某某来到公路上看到三轮车上无人,便将郝某某放在三轮车上红色棉袄中的10100元盗走并离开现场。郝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立即向吴起县公安局报案。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前陈某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因陈某某的母亲年事已高,无法时时刻刻照顾到陈某某。面对此案,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自然是相对简单的处理方式,但无疑未起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基于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但考虑到陈某某的家庭状况及精神状况,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是最适宜的方式。但是因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未挽回,对陈某某不起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检察官首先联系了陈某某的母亲,到陈某某的家中对其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陈某某的母亲当场表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向本院退交了剩余被盗的赃款。之后,检察官又联系了被害人郝某某向其转达了陈某某家属的退赔意愿,同时也向其说明了本案的特殊性,陈某某的家庭情况以及本人的精神情况,郝某某表示愿意对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因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社会矛盾也已化解,检察官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小案不小办,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止于至善”的精神,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民生“小案”着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戾气,助推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图文来源:第一检察部 杨洁 赵全凤

关键词: 人民群众 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