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一参保对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人员;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和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资料图片)
二、缴费原则:除参加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以外,应保尽保:实行年度激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每个参保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须在集中激费期足额缴纳350元的个人参保费用,才能取得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不履行参保激费责任的不能享受待遇。
三、集中缴费时间:2022年10月中旬至12月20日。
四、缴费方式
1、信合、农行、建行、工行等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及自助终端激费。
2、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
3、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
五、一般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为960元,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个人缴费标准我省执行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610元。
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
六、新增人员缴费
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特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协理参保登记,登记完成后在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①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②低保对象给予每人资助100元;
③纳人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每人资助250元;
上述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交清个人所承担的部分,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
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 三 )、退役士兵,返合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退役士兵、返合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按照全县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0元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的次月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激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去新参保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在到税务部门徽费。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激费,按照当年个人激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五)、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激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规定予以报销。
八、其他
参保人激费成功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人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筝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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