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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广东某传媒公司与紫阳县焕古镇周某签订了《传媒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支付周某签约费20万元,周某在该公司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周某需保证每月直播流水不得低于150万元,如未完成,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返还签约费。该公司于签约后支付周某签约费10万元。
但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直播流水数额,经该公司与周某沟通无果,故起诉紫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签约费10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承认广东某传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广东某传媒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周某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每月直播流水数额,故周某已经违约,按照双方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广东某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退还签约费,且周某也同意广东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故紫阳法院对广东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周某签订的《传媒合作协议》和返还10万元签约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辩称其将收取的10万元签约费已经返还给广东某传媒公司一主管,不同意返还。因周某辩称已经返还广东某传媒公司10万元签约费的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12月紫阳法院判决解除广东某传媒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且由周某返还给广东某传媒公司10万元签约费。
通讯员 黄睿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