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意盎然景色新,送法入企暖人心;“双百”活动办实事,助推发展惠民营……”这是企业家为商洛法院写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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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法官“坐诊”村居 ,运用“普法+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开出司法为民“良方”。

“这个人我们必须找到!”坚定的语气中,流露着法官不畏艰难、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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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商洛两级法院坚持为民宗旨,法官干警或主动深入企业,讲解法律知识,现场调处纠纷;或步入乡间农院,担任驻村法官,既办案又普法,从源头解纷,开出司法为民“良方”,不断深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举措,赢得诉讼群众普遍称赞。

租赁变买卖,调解获“双赢”

“感谢法官帮我们解开心结,我们企业以后一定遵守合同约定,和对方加强合作实现双赢……”2023年3月28日,商洛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

2017年6月,商洛某餐饮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商场一至三层房屋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餐饮公司一直经营至今。2021年3月双方签订了该三层房屋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0万元,购房款共分四期支付。餐饮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共1000万元。2021年6月是协议约定的第三期购房款400万元支付时间,餐饮公司拒绝支付,并认为房地产公司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违约,其无权主张第三期房款及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及利息。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了解到,本案房地产公司和餐饮公司在商洛市均有一定影响力,双方仅因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理解产生分歧,长期诉讼必然对双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最终必然是“双输”局面。法官遂采取庭前调解方式,释法明理,耐心调和,双方公司终达成协议,即在具体付款中将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餐饮公司的租金、押金和管理费等与餐饮公司应付给房地产公司的第三期房款及利息互抵。为避免双方再次陷入诉讼,法官将第四期房款一并纳入调解,一次性解决双方全部争议,矛盾在30天内高效化解,让双方公司实现了“双赢”。

2023年伊始,陕西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如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商洛中院党组立足司法职能,聚焦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在全市深入开展百名法官包联百家民营企业“双百”活动,法院“牵手”民企,暖心纾困解难。2023年3月24日,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李开旺作诗一首,表达对法院和法官的感激之情:春意盎然景色新,送法入企暖人心;“双百”活动办实事,助推发展惠民营;工商联法优环境,为企服务受好评;学法守法避风险,法官护航保安宁。自“双百”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656件,其中涉民营企业案件3260件,执结涉企案件1275件,执行到位标的8.27亿元。

驻村法官“坐诊”,现场“治疾”解忧

四月的秦岭腹地,繁花似锦,草木葳蕤,放眼望去,宛如一幅景色优美的山水画。

早晨一上班,商南法院驻东关社区法官熊际人就催促书记员下乡去……

这是一起农村修建墓地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耿某认为李某修建的墓地影响其墓地风水,双方因拆毁、修复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闹到了社区,但因数次协调无果,社区便联系到驻村法官。

考虑到该案涉及老百姓风土民情、公序良俗,应以调解化解矛盾为宜,熊际人便提前联系城关街道办、东关社区干部一起前往现场,实地查验调处。在了解双方当人事真实想法后,熊际人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释法明理,找准调解切入点,从邻里和睦角度劝解疏导,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背对背”调解后,法官适时提出合理方案,当事人的心结逐渐打开,最终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为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商南法院积极探索,能动司法,推动建立“法官联系镇(办)、村(社区)”工作机制。目前,已在全县129个村(社区)设立了“驻村法官工作室”,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速度和温度。

“这个人我们必须找到!”

“如果多年以后我才知道这个事,真不知自己该咋办……谢谢你们。”吴琼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2022年12月9日,吴亮醉酒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时,在商州城区与于军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吴亮第一顺位继承人任某(之母)将于军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涉案车辆。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王贵珍敏锐觉察到吴亮的家庭信息不符合实际。经调查得知,吴亮与前妻育有一子吴琼,二人多年前离婚后吴琼一直随母生活,多年来原告未和吴琼有过联系。因此,对吴亮的意外离世,其子吴琼并不知情。

按法律规定,吴琼同样是吴亮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分割赔偿款的权利。“如果没能客观公正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势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办案团队遂一致决定,寻找吴琼,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失联多年、仅知道一个人名……种种情况都给找寻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经实地走访、协查函询、查询户籍等努力,最终同吴琼取得了联系,吴琼作为共同原告参加了诉讼。在法官的耐心说和下,二原告同各被告在赔偿金额和财产保全上达成和解,扣押车辆得以放行,于军重新获得了稳定收入,逝者家属应得的赔偿款有了明确保障,案件顺利调结。

矛盾化解应始终坚持情理法的统一。商州法院将持续以为民司法的深厚情怀细心研判个案特殊,以法律规定和良俗公理切实维护每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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