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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女士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反映称,她在西安一培训学校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想知道这种情况如何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陕西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律师崔芊。崔芊表示,白女士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崔芊表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崔芊提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陕西工人报 陕西工人报记者 谢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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