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活该!”

近日,汉中南郑发布通报,对8月3日一名公职人员张某醉酒驾车致2死2伤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通报,张某系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在饮酒后于8月3日晚20:00许驾车行驶。

期间将4名行人撞倒,现场死亡一人,另三人送医后,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抽血鉴定,张某为醉酒状态,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现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法海说法】

1.说了多少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了,醉驾入刑也已经10多年了,怎么还有这样的人不思悔改,抱着侥幸心理饮酒后开车上道呢!

真的是罪有应得呀!但是他犯罪处罚也就罢了,还发生了事故,毁了两条生命,毁了好几个家庭!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判处1~6个月的拘役。

这也就是为什么事后要采取抽血鉴定,而不只是呼气检测的原因。要认定是否构成醉驾,必须经过抽血鉴定才行。

2.然而,要想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没有发生什么后果。

像本案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就不能按照危险驾驶罪对其评价了,毕竟这个处罚太轻了。

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醉驾的过程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要按照犯罪较重的来处理。

本案现在认定其涉嫌的就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事故造成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需要判处3~7年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但凡醉酒驾驶机动车,基本上都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3.有人可能会说,最多只判处7年,造成了两条人命,岂不是便宜他了?

这要看具体的情节了,如果当时他看到现场人员密集,仍然踩油门加速冲上去,那么涉嫌的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造成像本案这种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话,则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不过,具体构成何罪名,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而且现在的交通肇事罪也只是一个拘留的罪名,之后会构成犯罪,需要等待进一步侦查、直至法院的判决。

4.张某面临的不仅是开除、不仅是刑事处罚,还有民事赔偿。

由于醉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肯定是拒赔的。

那么,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都需要张某自己来承担,这是他自己酒后开车造成的恶果,需要由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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