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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商洛市首起“碳汇费”环境资源案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毁林碳储蓄量价值28578.99元、恢复造林费55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今年清明节祭祖时焚烧冥币引发火灾,5000余株栎树和油松被烧毁。鉴于其积极救灾,且主动清理过火林地,开庭前全额缴纳了“碳汇费”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金10万余元,故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 辑:刘逸飞 责任编辑:李少虎
审 核:杨 森 签 发:张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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