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买房合同后,买家却在次日就要求解除合同?原来,买家认为中介向她隐瞒了重要事实。那约定的8万元中介费是否需要全额支付?近日,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梁小姐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即探探公司(化名)帮忙寻找合适房源,2018年9月9日,梁小姐与房屋业主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日,梁小姐与探探公司签订《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探探公司就梁小姐买卖房屋一事提供中介居间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促成房屋买卖等,梁小姐应付中介费8万元。
不料,房屋买卖交易并未能如愿进行。就在第二天,梁小姐即与房屋业主、探探公司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三方经协商,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因买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三方均同意解除合约,梁小姐同意向卖家支付违约金6.3万元,向探探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因梁小姐此后一直没有向探探公司支付款项,探探公司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梁小姐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8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梁小姐表示,签约后她才发现,房屋所在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系私立幼儿园而非经纪人承诺的公立幼儿园,费用远超过她的承受范围。经纪人计算房屋每月还贷额时未将购房税费一并计算在内,该税费分摊与她可承受的月还贷额存在严重偏差。此外,经纪人承诺先帮梁小姐出售一套旧房以支付本案房屋首期款,但其后她发现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出售该旧房凑足首期款。由于经纪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梁小姐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需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因三方签约后次日便解除合同,探探公司并不需要提供协助买卖双方交易的后续居间服务,故无权要求取得全部报酬。
对于梁小姐的辩解,探探公司不予认同。探探公司认为,税费问题已告知了梁小姐,而学区房指的是小学,没有楼盘小区指定配有公立幼儿园,当时已经说得很清楚,梁小姐想知道的话当时可以问清楚。
法院判决:买方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及利息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小姐作为房屋买受人,清楚知悉自己的购买能力及购买目的是为了小孩入学,理应对房屋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房屋交易所需税费、与卖家的分担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审查,但梁小姐对其自身认为的重大事项并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后的第二天就因其自身履约能力问题而解除。梁小姐现以此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居间报酬,依据不足。
但探探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确实存在未能如实告知梁小姐应承担的税费、房屋配套学校等情况,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探探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的第二天,买卖双方已协商解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探探公司并未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网签、递件等手续的服务。至于《解除合同协议》中涉及的梁小姐应向探探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该数额比梁小姐应向卖家支付的违约金6.3万元还高,而该赔偿金数额与《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居间报酬一致,因此,该笔赔偿金实际上就是本次交易的居间报酬。
为此,法院酌情判令,梁小姐应向探探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探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